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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借款合同纠纷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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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被告没有缴纳诉讼费,该案件是按撤诉处理的,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对第五份证据“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律师费收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对第六份证据“交通费收据、发票等”真实性有异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原告的交通费开支,而且发票抬头没有载明原告黄莺女士姓名,不能认可是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交通费,并且原、被告住所地都在本市,5000元的交通费明显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刘炽问:“原告认为律师费和交通费应当多少合适?”

曹晖:“律师费3000,交通费500。”

坐在原告席上的黄莺冷笑,当初自己要不是看在2分利息的份上,怎么会把钱借给秦鹏飞,谁知道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自己贪的是秦鹏飞每个月2万的利息,秦鹏飞却看得是她100万的本金。

林自遥说:“律师费是按照律师收费规定收取的,并无不妥,不同意调整;交通费方面,被告一直躲着原告,虽然都在怀海,但是原告并不知道被告躲在哪里,因此反反复复来来回回的找,交通费高昂是情理之中。”

黄莺微微颔首,她很满意林自遥的风格,就是要这样寸步不让,不能让秦鹏飞嚣张。

刘炽轻轻“嗯”了一声,然后说:“被告举证。”

曹晖有些尴尬,他说:“被告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交。”

黄莺露出了满意的微笑,秦鹏飞欠钱是板上钉钉的事,他还有什么脸面举证反驳;本来就该老老实实承认,却还聘请了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地说了一个上午。

秦鹏飞的脸皮真是比城墙还厚,黄莺毫不掩饰地白了秦鹏飞和曹晖一眼。

曹晖只当没看见,钱也不是他借的,黄莺的火气怎么撒到他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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