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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庭审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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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共国,张凌一个瘦弱的十四岁少年,从厨房拿刀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对暴力行为的制止和自卫,试想,我们成年人在那样一个穷途末路的情形下,大概率也会作出相同的举动,那么我们怎么能对张凌拿刀的行为苛责为为杀人行为做的犯罪准备呢?第二点:被告人主观上无恶性。本案实际上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一个悲剧,被告人张凌是被害人张共国死亡的施暴者,但他也是张共国长期实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同样,被害人张共国是本案的被害人,却也是施暴者,这起杀人案件,并不同于其他的主观恶性极大的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是有深层次的原因。被告人张凌因为一直秉持着‘孝顺父母’的朴素道德观,长期忍受被害人张共国家庭暴力的伤害,可见他是一个道德感十分强烈的人;从学校出具的品性证明、班主任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可以判断,被告人张凌是一个非常温和非常懂事的孩子;看到张凌,我回忆起我自己的十四岁,我在想我十四岁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好像是在叛逆期,应该是现在大家口中的‘熊孩子’,但我很庆幸,我有一个比较幸福的家庭,但是张凌并不是个幸运儿,他在本该任性的年龄,承受了太多我们成年人都无法承受的磨难和痛苦,但是他仍旧可以保持一颗善良的心,我想,张凌的心是暖的,他的心底有一束光。请合议庭注意,张凌是自首的,这充分说明他并不想逃避责任。

坐在旁听席上的刘巧佩随着吴忧的发言,不断地点头,眼中满是乞求,她迫切希望法官能够注意到她,从而认同她的儿子是无辜的。

吴忧继续说:“第三:被告人的行为是“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者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然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公诉人并不否认张凌拿刀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自己的正当防卫,只是认为张凌行为有了犯意的转化,但是我认为张凌的整个行为不能割裂的看。我无意冒犯被害人,但是从证人的描述中,可以判断,被害人张共国是一个极具攻击性的人,尤其是喝了酒之后,甚至可以说,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面对这样的人,如果只砍一刀,造成张共国一些伤害,会不会更加激怒张共国,反而让被酒精刺激了的张共国作出更加疯狂的行为,比如夺过菜刀,将已经奄奄一息的刘巧佩和弱小的被告人张凌杀死;或者即使这次张共国失去了反击能力,但是伤愈之后,对刘巧佩和张凌母子变本加厉的虐待?这是合理的推测,张凌之后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为了确保自己和母亲生命安全,这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构成要件。第四:法律应当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张凌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认为张凌是无罪的,我们不是要搞舆论宣判,但是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判决,要能够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可,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那才是良法,判决才有警示教育意义。本案的被告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是年龄非常小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一直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事发之后,张凌一直活在杀死自己父亲的自责当中,他的良心受到了谴责。最后,我想说承办这个案件之后,我一直在想,想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多少像张凌一样主动或者被动承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他们是受害者,而我们不健全的制度、冷漠的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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